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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吊销和撤销,这三种情况到底有何不同?

2017-12-19 17:15:37 次浏览

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作出准予企业解散的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

公司注销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备案。

提醒:公司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

企业吊销

企业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提醒: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不以企业申请为前提,而是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主动而为,这是吊销和注销的第一个区别。

企业被吊销后,仍要去办理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但是公司主体依然存在。公司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仍然”活着“,只是必须终止一切经营活动。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是法律上明确的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主体,而作为市场主体,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永远告别市场,不能进入市场的公司即便还“活着”,也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公司法》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列为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接下来面临的就是解散、清算以及注销。经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最后一口气”也就喘完了,至此彻底消失,也只有最终经过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才算是以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场、走完生命历程。

公司撤销

撤销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撤销就是对已经完成的登记行为的否定,或者说是一种纠错行为,错误的登记丧失法律效力。它的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记条件,但通过非法情形取得了公司登记,比如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等,因此登记机关通过撤销来纠正这个登记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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